关于给予张华楠等8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5-25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经济与管理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经管院办〔2017〕20号
关于给予张华楠等8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张华楠,男,学号B20140901412,2014级经济与管理学院旅游管理专业4班的学生。
孔安之,男,学号B20150202113,2015级经济与管理学院财务管理专业4班的学生。
詹 斌,男,学号B20140401212,2015级经济与管理学院市场营销专业1班的学生。
冯志勇,男,学号B20150907207,2015级经济与管理学院酒店管理专业2班的学生。
左 鹏,男,学号B20150904125,2015级经济与管理学院市场营销专业1班的学生。
余庭卓,男,学号B20150904216,2015级经济与管理学院市场营销专业2班的学生。
高 浩,男,学号B20150302107,2015级经济与管理学院市场营销专业2班的学生。
孙浩天,男,学号B20150303234, 2016级经济与管理学院市场营销专业2班的学生。
经查实,以上同学擅自违反学校纪律规定,上课迟到、早退,或旷课、缺课,且情况严重,违反了《长沙学院学生考勤制度》第一条有关规定,在学生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长沙学院学生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上述8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决定,通报全院,并通知学生及家长。
望全体同学引以为戒,若再出现此类行为,系部将视其为明知故犯,一律根据《长沙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经济与管理学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