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关于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10 责任编辑:admin  来源:经济与管理学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课堂教学秩序,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课堂教学是高等院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高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课堂教学的基本教学组织形式,可以采用课堂讲授、课堂讨论、习题课等方式进行。各系(部)以及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必须认真落实课堂教学的各个环节,切实保证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三条 各教学系(部)最迟应在每门课程开课前半年确定好任课教师,使之有充裕的备课时间。

    第四条 任课教师在进行课堂教学之前,必须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计划学时填写《长沙学院教学日历》,每门课程的《教学日历》应在开课前完成,并有教研室及系(部)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原则上任课教师须按《教学日历》的内容和进度授课。根据授课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实际运行的教学进度与计划进度一般不得相差4学时以上。

    第六条 认真备课是保证和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的基础。任课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教学进度安排,在认真备课的基础上撰写教案。撰写教案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教案撰写一般应包括教学目标、教学难点、重点、教学过程和适量的作业布置等,此外,教案还要注意设计学生参与教学的环节,并附推介必要的参考书目。教案一般以2课时为单元撰写。

    (二)认真钻研教材的全部内容与体系结构,广泛阅读参考文献。体现传授知识的科学性、系统性,并补充有关最新成果和知识背景,注重结合生产实际和专业特点。

    (三)认真了解学生原有知识基础、学习态度、学习兴趣等情况,使教学更好地符合学生实际。

    (四)积极开展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和使用;电子课件与纸质备课应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五)每学期期末,教师须提交当学期所授课程的完整教案,并参与系(部)评比和教学检查。

    第七条 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教研室要定期组织任课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集体备课每学期至少二次。教学督导委员会、评建办和教学管理职能部门有权调阅任课教师的讲稿或教案。

    第八条 教师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雅、语言清晰、板书工整。体育课教师上技术课时必须穿运动服和运动鞋。

    第九条 每节课开始必须由教师喊“上课”,然后由值日班长喊“起立”,全体学生站立后,教师致礼后请学生坐下并开始课堂教学。

    第十条 课程的第一堂课,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并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包括主要教学内容、参考书目、课外作业、测验、试验、考试安排及成绩构成等)。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既要准确把握教学内容的重点和难点,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思路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又要注重学习方法指导,调动学生学习兴趣,活跃课堂学习气氛,切忌照本宣科和无分析、无批判的罗列堆砌、平铺直叙。

    第十二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内容的前提下,任课教师可结合自己的经验和优势,广泛收集有关教学参考资料,介绍本学科的现状和最新发展成果,更新教学内容,注重学生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努力形成教师自身的教学特色。

    第十三条 提倡教师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讲授效果。对于安排在多媒体教室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当使用多媒体教学课件,但多媒体课件只能对教学起辅助作用,任课教师要避免照“屏”宣科。在使用多媒体课件进行教学时,教师不得以坐姿方式授课。

    第十四条 讨论课、习题课的教学组织必须认真仔细,讲课时要鼓励学生踊跃发言,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上习题课时,教师在黑板上的解题板书要工整、规范。讨论课与习题课结束时,教师应予以总结,深化讨论效果。

    第十五条 教师要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恰当分配课堂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法,力求使教与学两个方面协调一致;教师不得整节课不上课而全部要学生看书或思考;教师不得以学生看书或思考为由离开教学场地(教室)或做与本次教学无关的事(接听手机、抽烟等)。

    第十六条 教师应采用普通话授课。

    第十七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应严格执行课堂考勤制度,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维持课堂秩序。对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学生应用适当的方式进行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相关系(部)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迟到、早退和旷课应与其平时成绩挂钩。学生旷课达课程计划课时总量1/3以上者,教师应取消其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考查)资格。

    第十八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主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的疑难问题,任课教师应安排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辅导答疑应以个别辅导答疑的形式为主,对多数学生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应采取集体辅导答疑的方式。对学习有困难或学习不努力的学生,要主动给予重点帮助。

    第十九条 课外作业是帮助学生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的必要环节,作业的布置与批改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与课程讲授情况对学生布置课外作业,作业的题量和难度要适当,作业的内容应紧密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要有助于加强学生创造性思维的训练和提高学生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批改作业是了解学生学习情况、获取教学反馈信息、进行师生交流的重要环节,作业的批改应做到及时、认真、严格。对学生做错的题,要指出学生错误所在,提示解答的主要思路或指定学生参阅有关资料。

    (三)学生的作业一般要求全批全改,对于少数作业量大的课程,经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批准,可适当减低批改量,但批改量不得少于总批改量的1/3。批改后的作业一般应于下次布置作业前返还学生。对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和共同性的错误,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讲解或更正。

    文科教师要求学生进行课外阅读的,应以抽查读书笔记或进行课堂提问等形式进行作业检查和评定平时成绩,一般每学生每期检查次数应不少于4次。

    (四)学生完成课外作业的数量和质量情况要按一定比例记入学生本课程平时成绩内,对迟交作业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并酌情扣分。对抄袭作业者以缺交论,学期缺交作业达到作业总量1/3以上者,教师应取消其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

    (五)各系(部)以及教研室应在期中和期末组织力量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系(部)或本教研室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应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 鼓励教师采用集中答疑和网上答疑等方式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为便于教学检查,教师网上答疑的内容应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自觉接受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和学校安排的其它教学质量检查。任课教师对已下达的教学任务和排定的课表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自行增减教学学时。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依照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不准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听课者,必须事先请假,请假手续按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办理。上课时间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室,不得在教学区内喧哗,不得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做其它任何有碍课堂教学秩序的事。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系(部)以及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等职能管理部门要加大课堂教学管理与检查力度,加强对学生上课到课率及课堂纪律的检查。学校领导、各职能处室和教学单位负责人要深入课堂听课,检查教师的教案和布置、批改作业的情况,切实加强对课堂教学各环节的检查、督促和监控。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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